臺北縣辦理98學年度三鶯區國民中小學
原住民族語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聯合聘任甄選簡章
一、甄選資格:
- 凡中華民國國民,無「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及「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規定者。
- 經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族語認證通過並具36小時初階研習證明之原住民族語師資。
二、甄選類別與名額:
(一)本縣開班別及預定族語師資類別如下:
阿美族語、泰雅族語、排灣族語、布農族語、卑南族語、魯凱族語、鄒族語、賽夏族
語、雅美(達悟)族語、邵族語、噶瑪蘭族語、太魯閣族語、撒奇萊雅族語、賽德克
族語。
(二)本縣原住民族語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採分區分發為原則,並得依實際情況調整;共分下列
九大區域。
號次 | 區域 | 轄 區 範 圍 | 承辦學校 |
1 | 板橋區 | 板橋市 土城市 | 土城國小 |
2 | 雙和區 | 永和市 中和市 | 中和國小 |
3 | 三重區 | 三重市 蘆洲市 | 二重國小 |
4 | 新莊區 | 新莊市 泰山鄉 五股鄉 林口鄉 八里鄉 | 新莊國小 |
5 | 文山區 | 新店市 深坑鄉 石碇鄉 坪林鄉 烏來鄉 | 北新國小 |
6 | 三鶯區 | 樹林市 三峽鎮 鶯歌鎮 | 彭福國小 |
7 | 淡水區 | 淡水鎮 三芝鄉 石門鄉 | 淡水國小 |
8 | 七星區 | 汐止市 萬里鄉 金山鄉 | 汐止國小 |
9 | 瑞芳區 | 瑞芳鎮 平溪鄉 雙溪鄉 貢寮鄉 | 瑞芳國小 |
- 各族語師資甄選名額於98年6月10日於彭福國小學校網頁另行公告。
三、開班原則:
(一)教學時段依各校課程編排為準,並應安排於正式課程排課為先,且各區域共聘學校協調排課
相關事宜。
(二)國小應依各族在各年級只要有1人選課,即可開班。本土語言為正式課程,不宜混齡開班。
(三)國高中職得以社團方式開班為原則。
四、報名方式及時間:
1.一律採通訊報名方式,以郵戳為憑。
2.民國98年6月20前郵寄至樹林市彭福國小(地址:臺北縣23859樹林市忠孝街30號教務處鄭玟瑛老師收。電話:02-86866589轉12)。
五、報名費:無。
六、應繳表件:請將下列資料影本一份按順序分別裝訂成冊。
(一)報名表(附件一)
(二)資歷積分審查表(附件二)
(三)切結書(附件三)
(四)資格證件:
1.國民身分證。
2.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族語認證合格證書
3.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36小時基礎研習合格證書(國立師範大學承辦)。
(五)資歷積分審查證明文件影本。(甄選小組複核審查用)
七、甄試日期、地點及注意事項:
(一)甄試日期、地點
1.日期:民國98年7月2日(星期四)。
2.地點:彭福國小。
(二)注意事項
1.甄試流程:民國98年7月2日(星期四)上午8時至8時30分辦理報到,8時30分口試統一說明會,9時起開始口試。
2.應試者應攜帶准考證及國民身份證(或健保卡)至彭福國小報到,逾時20分鐘視同棄權。
3.報到地點:本校2樓會議室
八、甄試方式:
(一)資歷審查(佔總成績60分):詳如附件二積分審查表。
(二)口試(佔總成績40分):98年7月2日(星期四)上午9時起分組口試,口試前唱名3次未到者視同棄權。
九、錄取方式:
(一)凡甄試達合格依據分數高低順序及錄取名額公告錄取名單,若總成績相同得依學歷、教學年資服務成績、研習時數、著作研究,若依然得分相同時,再由甄選小組抽籤決定之。
(二)錄取公告:錄取名單預定於98年7月2日(星期四)下午4時前公告於本校網頁為主,不得以通知未送達提出異議。
十、分發作業
(一)錄取者請持學經歷證件正本於98年7月3日(星期五)前往各校報到,逾時未報到者視同放棄錄取資格。
(二)另依「臺北縣國民中小學原住民族語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聯合甄選聘任作業要點」第十點所示,「因報名人數不足或其他原因,致無法完成教學支援人員招聘工作者,統籌學校得至教育局公告之原住民族語合格認證者名單中徵詢,並甄選遴聘之。」
十一、若報考人數過多或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拒之因素,而致上述日程需作變更時,悉公佈於彭福國小網站。
十二、聘任約定:
(一)本項教學支援工作人員受聘期間,應依各校聘約及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進用辦法辦
理,期滿應自動解職不得要求任何補助。
(二)繳驗之證明文件,如有不實者,除取消其甄選、錄取資格外,如涉及刑責由應徵者自行負責。
(三)本土語言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上課時間依各校排定課表授課;鐘點費依教育部規定國小每節
320元整、國中每節360元整,並依實際授課時數支給。
(四)教育部補助本土語言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交通費,原住民族語部分補助標準如下:未跨鄉鎮市
區者,每人每學期2000元整,有跨鄉鎮市區者,每人每學期4000元至8000元整。
(五)享有勞保(含勞退金)及健保相關福利,並依相關規定辦理。
(六)聘用期間每次最長為一學年,但未達一學期者,得逕由校長聘任之。另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服
務成績優良者,經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者,得免甄選續聘一學年,並以免甄選二次
為原則。
(六)本簡章及報名表即日起請至彭福國小網站下載。
(七)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於受聘期間,得享有下列權利:
1.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
2.參與教學有關之校內研習或活動。
3.使用學校各種教學資源。
(八)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於受聘期間,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
1.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
2.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3.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教學活動。
4.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5.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專業精神。
6.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
7.其他依法令規定應盡之義務。
十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及聘任要點辦理;如有補充事項,隨時上網公布。
十四、本簡章經本縣教育局核定通過後實施,修正後亦同。
3
附件1
台北縣辦理98學年度國民中小學原住民族語教學支援工作人員甄選報名表
編號:
個人基本資料 | ||||||||||||||
貼 照 片 | 姓名 |
| 性別 |
| 出生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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族別 |
| 身分證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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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學歷 | □國小 □國中 □高中 □大專以上 | 現任 教學工作 | □專職教學 □兼職教學 | |||||||||||
聯絡電話 | (公): (宅): 手機: | |||||||||||||
通訊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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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 任 或 曾 任 服 務 學 校 | 服務學校 | 任職期間 起迄年月 | 服務機關 | 任職期間 起迄年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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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選類別 | ||||||||||||||
□阿美語 □排灣語 □泰雅語 □布農語 □魯凱語 □太魯閣語 □卑南語 □賽夏語 □鄒語 □邵語 □撒奇萊雅語 □雅美語 □噶瑪蘭語 □賽德克語 | ||||||||||||||
基本資料審核 | ||||||||||||||
項目名稱 | 1.國民身分證 □符合 □不符合 | 2.族語能力認證合格證書 □符 合 □不符合 | 3.三十六小時基礎研習合格證書 □符 合 □不符合 | |||||||||||
審查結果 | 合於規定 | 資格不符 | 審查人員簽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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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臺北縣98學年度國民中小學原住民族語教學支援工作人員
聯合甄選聘任資歷積分審查表
編號: (考生勿填)
姓名 |
| 身分證字號 |
| 性別 |
| 出生年月日 |
| |||
積分項目 | 內容 | 給分 標準 | 本人自填分數 | 單項 總分 | 甄選小組 複核審查 | 備 註 | ||||
(最高十分) 學歷 | 國小畢業(含以下) | 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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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中、初中畢業 | 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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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職畢業 | 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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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專科畢業 | 8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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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學畢業以上 | 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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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十五分) 教學經歷 | 無教學經驗(含未能提出證明者) | 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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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年以下 | 8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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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年(含)~三年 | 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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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年(含)~六年 | 1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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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年(含)以上 | 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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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二十分) 研習時數 | 無研習資料(含未能提出證明者) | 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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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8(含)小時以下 | 8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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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36小時 | 1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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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7-72小時 | 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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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3小時以上 | 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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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研習時數以政府機關核准及學校核定為限 |
| |||||||||
(最高十分) 服務成績 | 指導獎(區級加1分,縣級加2分,全國加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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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參加獎(區級加1分,縣級加2分,全國加3分)
|
|
| ||||||||
獎狀(以政府機關發給之證明為限,每1張獎狀加1分) |
|
| ||||||||
(最高五分) 文 章 著 作 | 以投稿刊登之文張及著作為限,並視其內容酌加1至5分。 | 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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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 歷 積 分 總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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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報考人簽章
|
|
審查小組
簽章 |
|
年 月 日填報
附件3 : 切 結 書 編號:
立切結書人 參加「台北縣98學年度國民中小學原住民族語
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聯合聘任甄選」,保證無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條、三十三條暨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之情事。如有不實,除願負全部法律責任外,並同意取消錄取資格;如已聘用,同意無條件解聘,決無異議。
切結人: (簽名蓋章)
身分證字號:
住址:
電話: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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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三十一條 具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者。
三、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未消
滅者。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五、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六、經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七、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
第三十三條 有痼病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已屆應即退休年齡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
⊙教師法
第十四條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 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者。
二、 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三、 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
四、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五、 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撒銷者。
六、 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
七、 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八、 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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