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6日 星期二

臺北縣政府教育局98學年度上學期原住民教育輔導團第二次團務會議暨「原住民典範教師研究」期中回報

會議記錄
一、時間:民國九十八年 九 月 三十 日
二、地點:本校四樓校長室
三、主席:游校長純澤 紀錄:余春華
四、出席:如附件1-出席人員簽名
五、研討會開始
六、主席致詞:(略)




http://picasaweb.google.com.tw/yu200709/ThWZtB#slideshow/5389393004591922370
七、工作報告與討論
(一)『原住民典範師資研究』期中回報
1. 『原住民典範師資研究』期中分析報告,王雅萍教授、周惠民
親臨指導。
2. 10/21~11/25開始進行個案分享。
(二)揚智先老師報告研究案期中進度
1.研究計畫報告(略)
2.研究目的:
第一年:「瞭解原住民籍傑出人士求學時代的良師特質」。
第二年:「調查臺北縣原住民教學的好老師典範」。
第三年:「瞭解臺北縣原住民教學典範教師之教學特色」。
(三)教授指導
王雅萍教授
周惠民教授

(四)題目修訂
更改為『臺北縣優良教師特質之研究』──由原民教育之觀點來看。
八、主席、長官結論:(略)。

2009年9月22日 星期二

98學年度上學期原住民教育輔導團第一次團務會議

會議記錄
一、時間: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九日
二、地點:本校四樓校長室
三、主席:游校長純澤 紀錄:余春華
四、出席:如附件1-出席人員簽名
五、研討會開始
六、主席致詞:(略)




http://picasaweb.google.com.tw/yu200709/98#slideshow/5384546774346707538

七、工作報告與討論
(一)原住民教育輔導團團員及教育局、原民局長官介紹
1.目前教育局負責本輔導團業務,為林朝隆校長輔導員。
2.原民局楊正斌科長、陳慧茹科員蒞臨本會指導部落大學相關業務。
(二)『原住民典範師資研究』進度報告
1.楊智先老師報告,目前研究進度;並請參與本研究的老師於9/16之前
陸續將訪談報告轉寄給我。
2. 9/30(三) 『原住民典範師資研究』期中分析報告,王雅萍教授將親臨
指導。
3. 10/7~11/25開始進行個案分享。
(三)『臺北縣原住民學生參加族語認證考試成績分析研究』進度報告
(四)本學期工作行事曆討論案

http://spreadsheets.google.com/ccc?key=0ArSCVULG_bQidFBBUVlZeWFJMFhBeDlRM0M5VFEycHc&hl=zh_TW


(五)部落大學督導訪視報告
1.輔導訪視時間安排在各班上課時間及地點。如附件2

http://spreadsheets.google.com/ccc?key=0ArSCVULG_bQidGdIelcxMnU5U0VZX3ZWRjV3dnFBcmc&hl=zh_TW
2.輔導訪視流程:
(1)參觀教學現況(10分);
(2)參觀教學環境(10分);
(3)與講師座談(10分);
(4)與學員座談(10分);
(5)綜合座談(10分);
(6)填寫輔導訪視紀錄表(10分)。
3.工作分配
(1)專家學者擔任輔導訪視小組召集人,掌握訪視流程的進行。
(2)輔導訪視紀錄表由專家學者及原住民輔導團填寫。
(3)校本部人員負責聯繫輔導訪視人員及各班主任:日期、時間、
地點,並發給輔導訪視紀錄表、輔導訪視費、領據等,當天
工作結束後將輔導訪視紀錄表、領據帶回。
(六)原住民族語教學計畫審查報告
(七)期末原住民教育成果展
(八)族語專刊工作討論
(九)團員基本資料核對

八、主席、長官結論:(略)。

2009年6月17日 星期三

板土區族語聯甄簡章

臺北縣板土98學年度「原住民族語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聯合聘任甄選簡章

  1. 依據:

    (一)臺北縣原住民語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聯合甄選介聘作業會議及臺北縣政府95年4月14日北府教學字第0950163480號函修正發布之「臺北縣國民中小學原住民族語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聯合聘任作業要點」辦理。

    (二) 98年6月16日北教國字第0980479582號函辦理。   

  1. 報名方式及日期:

   (一)報名方式:採通訊報名,以限時掛號、郵戳為憑

   (二)報名日期:98622(星期98626(星期

  (三)郵寄地址236臺北縣土城市興城路17號土城國民小學教務處教學組收」,於信封註明報名原住民語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期限恕不受理亦不退件。

、甄試日期及地點:(一)日期:98630(星期)上午10:00

                    (二)地點:本校2會議室

、甄選類別與名額:

阿美族語、泰雅族語、排灣族語、布農族語、卑南族語、雅美語、太魯閣族語。

、條件及資格:
 (一)基本條件:
    1.具有中華民國國籍。
    2.需檢附參加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之原住民族言能力認證合格證書

 (二)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報考,縱因事前未察覺而於放榜錄取後發覺,應予以解聘。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

           1、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2、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者。

           3、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未消滅者。

           4、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5、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6、經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7、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

有痼病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

⊙教師法第十四條             

1、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者。

2、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3、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

4、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5、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撒銷者。

6、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

7、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8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

、應繳證件:請繳交報名表及各項證明文件影本,並於文件影本上加註「與正本相符」、並加蓋私章,以上文件應於報名期限內寄至本校(請參閱第二項說明)。各項證明文件請於「考」及「至各校報到」時攜帶正本並繳交影本留存底,錄取後如發現所附證件有偽造變造者,一律予以解聘。

 

各項文件包括:(一)報名表【附件一】

  積分審查表【附件二】

  )國民身分證(影本請黏貼在報名表上)

  畢業證書

  參加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之合格證書

  簡要自傳

  兵役證件(男性)

、甄選方式:資歷審查及口試面談。

、甄選流程:
   (一)資歷審查:請參閱上述第二、第六項。

報到98630(星期)上午09:50在本校2會議室。

口試面談;98年6月30日10:00開始

公告錄取名單:9871(星期17:00前在本校網路公告錄取名單。

服務學校報到及繳交件:請錄取者攜帶全部證件正本〈正本驗畢歸還〉及私章,到服務學校辦理報到簽約,請逕行向各單位學校聯繫

、注意事項:報名表件請至土城國小網站處室公告自行下載填寫。

、主要工作內容為原住民族語教學支援人員,採鐘點費方式聘任,依實際任課支薪。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或訂之。

、僱用期間:98學年度共計1學年(自中華民國989199630止)

、薪資報酬:依實際授課節數核實支薪,國小每節鐘點費320,國中每節鐘點費360

、本暫僱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納編,並於班級數裁減時,即無條件由學校終止僱用契約。

、本暫僱人員不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俸給法、考績法、退休法、撫卹法、保險法、約聘僱離職儲金辦法、死亡撫慰金等法規之規定,於取得公務人員任用資格後,依其契約僱用之年資,不予採計提敘俸級,亦不得併計為退休年資。

、本校甄選結果公告以在本校門首公佈為準,網路公告為輔。報名者可用電話查詢,不得以未接獲通知提出異議。

、如遇天災(如颱風、土石流等不可抗力之因素),則依據北縣政府公告,另行通知延後考試。

、聯絡電話:(02)22700177~122 《承辦人:教學組葉貴卿

、本簡章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辦理,並得補充修正之。

 

 

 


【附件一】

臺北縣板土98學年度「原住民族語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聯合聘任甄選報名表

編號:ˍˍˍˍˍ(編號由本校填寫)                                ˍˍˍˍˍˍ


 

身分證統一編號


已婚
未婚

出 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電      話

 

 

(  )

 

(  )

最學

學校

 

主修

 

畢 業 時 間

畢業證書字號

高歷

系所

 

輔系

 

  年  月

 

甄選類別

□阿美語  □泰雅語   □排灣語 □布農語    □卑南語   雅美語  □太魯閣語  

畢業證書(最高學歷)   國民身分證  兵役證件(限男性)

委託書  參加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之合格證書
合格教師證(可有無)_其他 ________________   

 

服  務  機  關

職  稱

在 職 時 間

證 件 名 稱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身份證影本黏貼處

 

 

 

正面

 

 

 

 

 

 

 

 

 

反面

 

 

 

 

 

                             

一、參與學校或社會社團及進修項目:

 

二、曾任鄉土語言教學類別或年級:

 

三、專長:

 

 


  吋半身正面相片一張
  請貼最近三個月內二
 

【附件二】   臺北縣98學年度國民中小學原住民族語教學支援工作人員

                     聯合甄選聘任資歷積分審查表

                                                      編號:           (考生勿填)

姓名

 

 

 

身分證字號

 

性別

 

出生年月日

 

積分項目

給分

標準

本人自填分數

單項

總分

甄選小組

複核審查

備 註

(最高十分)

學歷

國小畢業(含以下)

2分

 

 

 

 

 

 

 

 

 

 

 

 

 

 

 

 

 

國中、初中畢業

4分

 

 

高中、職畢業

6分

 

 

專科畢業

8分

 

 

大學畢業以上

10分

 

 

(最高十五分)

教學經歷

無教學經驗(含未能提出證明者)

0分

 

 

 

 

一年以下

8分

 

 

一年(含)~三年

10分

 

 

四年(含)~六年

12分

 

 

七年(含)以上

15分

 

 

(最高二十分)

研習時數

無研習資料(含未能提出證明者)

0分

 

 

 

 

18(含)小時以下

8分

 

 

19~36小時

12分

 

 

37-72小時

15分

 

 

73小時以上

20分

 

 

研習時數以政府機關核准及學校核定為限

 

(最高十分)

服務成績

指導獎(區級加1分,縣級加2分,全國加3分)

 

 

 

 

 

獎狀(以政府機關發給之證明為限,每1張獎狀加1分)

 

 

(最高五分)

文 章 著 作

以投稿刊登之文張及著作為限,並視其內容酌加1至5分。

5分

 

 

 

 

 

資     歷    積      分      總      分

 

 

 

 

 

報考人簽章

 

 

 

 

審查小組

 

簽章

 

年    月    日填報


板土區族語聯甄簡章

http://docs.google.com/Doc?id=dc5vsq6j_26hr2ws2cw&hl=zh_TW

2009年6月9日 星期二

七星區簡章公告更正

更正如下
七星區簡章公告日期:98年6月19日至6月24日止
報名日期:98年6月25日上午9:00-12:00止;採親自報名或委託報名〈附委託書〉。
甄試日期:98年6月26日上午9:00-12:00進行口試
如有疑問洽汐止國小教務處26477271*13

2009年6月4日 星期四

98三鶯區--族語教師聯聘簡章01

北縣辦理98學年度三鶯區國民中小學
原住民族語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聯合聘任甄選簡章

一、甄選資格:

  1. 凡中華民國國民,無「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及「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規定者。
  2. 經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族語認證通過並具36小時初階研習證明之原住民族語師資。

二、甄選類別名額

(一)本縣開班別及預定族語師資類別如下:

阿美族語、泰雅族語、排灣族語、布農族語、卑南族語、魯凱族語、鄒族語、賽夏族

語、雅美(達悟)族語、邵族語、噶瑪蘭族語、太魯閣族語、撒奇萊雅族語、賽德克

族語。

(二)本縣原住民族語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採分區分發為原則,並得依實際情況調整;共分下列

九大區域

號次

    區域

轄  區  範  圍

承辦學校

1

板橋區

板橋市 土城市

土城國小

2

雙和區

永和市 中和市

中和國小

3

三重區

三重市 蘆洲市

二重國小

4

新莊區

新莊市 泰山鄉 五股鄉 林口鄉 八里鄉

新莊國小

5

文山區

新店市 深坑鄉 石碇鄉 坪林鄉 烏來鄉

北新國小

6

三鶯區

樹林市 三峽鎮 鶯歌鎮

彭福國小

7

淡水區

淡水鎮 三芝鄉 石門鄉

淡水國小

8

七星區

汐止市 萬里鄉 金山鄉

汐止國小

9

瑞芳區

瑞芳鎮 平溪鄉 雙溪鄉 貢寮鄉

瑞芳國小

  1. 各族語師資甄選名額98610日於彭福國小學校網頁另行公告。

三、開班原則

(一)教學時段依各校課程編排為準應安排於正式課程排課為先,且各區域共聘學校協調排課

相關事宜。

(二)國小應依各族在各年級只要有1人選課,即可開班。本土語言為正式課程,不混齡開班。

國高中職以社團方式開班為原則

、報名方式及時間

    1.一律採通訊報名方式,以郵戳為憑。

   2.民國98年6月20前郵寄至樹林彭福國小(地址:臺北縣23859樹林忠孝30教務處鄭玟瑛老師收電話:02-86866589轉12

報名費:無。

應繳表件:請將下列資料影本一份按順序分別裝訂成冊。

(一)報名表(附件一)

(二)資歷積分審查表(附件二)

(三)切結書(附件三)

(四)資格證件:

    1.國民身分證。

    2.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族語認證合格證書

    3.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36小時基礎研習合格證書(國立師範大學承辦)

(五)資歷積分審查證明文件影本。甄選小組複核審查用)

 

甄試日期、地點及注意事項

(一)甄試日期、地點

1.日期:民國9872日(星期

2.地點:彭福國小

(二)注意事項

1.甄試流程:民國9872日(星期上午8時至8時30分辦理報到,8時30分口試統一說明會,9時起開始口試。

2.應試者應攜帶准考證及國民身份證(或健保卡)彭福國小報到,逾時20分鐘視同棄權。

3.報到地點:本校2樓會議室

甄試方式:

(一)資歷審查(佔總成績60分)詳如附件二積分審查表

(二)口試(佔總成績40分):9872日(星期上午9起分組口,口試前唱名3次未到者視同棄權

錄取方式:

(一)凡甄試達合格據分數高低順序及錄取名額公告錄取名單,若總成績相同得依學歷、教學年資服務成績、研習時數、著作研究,若依然得分相同時,由甄選小組抽籤決定之

(二)錄取公告:錄取名單預定於98年72日(星期4時前公告於網頁為主不得以通知未送達提出異議。

、分發作業

(一)錄取者持學經歷證件正本98年73日(星期前往各校報到,逾時未報到者視同放棄錄取資格。

)另依「臺北縣國民中小學原住民族語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聯合甄選聘任作業要點」第十點所示,「因報名人數不足或其他原因,致無法完成教學支援人員招聘工作者,統籌學校得至教育公告之原住民族語合格認證者名單中徵詢,並甄選遴聘之。

十一、若報考人數過多或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拒之因素,而致上述日程需作變更時,悉公佈於彭福國小網站。

十二、聘任約定:

(一)本項教學支援工作人員受聘期間,應依各校聘約及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進用辦法辦

      理,期滿應自動解職不得要求任何補助。

(二)繳驗之證明文件,如有不實者,除取消其甄選、錄取資格外,如涉及刑責由應徵者自行負責。

(三)土語言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上課時間依各校排定課表授課;鐘點費依教育部規定國小每節

      320元整、國中每節360元整,並依實際授課時數支給。

(四)教育部補助土語言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交通費,原住民族語部分補助標準如下:未跨鄉鎮市

      區者,每人每學期2000元整,有跨鄉鎮市區者,每人每學期4000元至8000元整。

(五)享有保(含勞退金)及健保相關福利,並依相關規定辦理。

(六)聘用期間每次最長為一學年但未達一學期者,得逕由校長聘任之。教學支援工作人員

      務成績優良者,經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者,得免甄選續聘一學年,並以免甄選二次

      為原則

(六)本簡章及報名表即日起請至彭福國小網站下載。

(七)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於受聘期間,得享有下列權利:

      1.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

     2.參與教學有關之校內研習或活動。

     3.使用學校各種教學資源。

(八)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於受聘期間,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

     1.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

     2.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3.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教學活動。

    4.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5.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專業精神。

     6.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

     7.其他依法令規定應盡之義務。

十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及聘任要點辦理;如有補充事項,隨時上網公布。

十四本簡章經本縣教育局核定通過後實施,修正後亦同。

3

 

附件1

台北縣辦理98學年度國民中小學原住民族語教學支援工作人員甄選報名表

                                                                    編號:

個人基本資料

貼 照 片

姓名

 

性別

 

出生日期

    

 

身分證號

 

最高學歷

□國小 □國中 □高中

□大專以上

現任

教學工作

   □專職教學 □兼職教學

聯絡電話

():               ():

手機:

通訊處

 

服務學校

任職期間

起迄年月

服務機關

任職期間

起迄年月

 

 

 

 

 

 

 

 

 

 

 

 

 

 

 

 

 

 

 

 

 

 

 

 

甄選類別

□阿美語  □排灣語 □泰雅語    □布農語     □魯凱語 □太魯閣語  □卑南語 

□賽夏語  □鄒語   □邵語    □撒奇萊雅語 □雅美語   □噶瑪蘭語  賽德克

                                                         基本資料審核

項目名稱

1.國民身分證

□符合 □不符合

2.族語能力認證合格證書

□符 合 □不符合

3.三十六小時基礎研習合格證書

□符 合  □不符合

審查結果

合於規定

資格不符

審查人員簽名

 

 

 

 

 

 

 

 

 

 

 

 

 

 

附件2

臺北縣98學年度國民中小學原住民族語教學支援工作人員

                     聯合甄選聘任資歷積分審查表      

                                                      編號:           (考生勿填)

姓名

 

 

 

身分證字號

 

性別

 

出生年月日

 

積分項目

給分

標準

本人自填分數

單項

總分

甄選小組

複核審查

備 註

(最高十分)

學歷

國小畢業(含以下)

2分

 

 

 

 

 

 

 

 

 

 

 

 

 

 

 

 

 

國中、初中畢業

4分

 

 

高中、職畢業

6

 

 

專科畢業

8

 

 

大學畢業以上

10

 

 

(最高分)

教學經歷

無教學經驗(含未能提出證明者)

0分

 

 

 

 

以下

8

 

 

一年(含)~三年

10

 

 

四年(含)~六

12

 

 

年(含)以上

15

 

 

(最高十分)

研習時數

無研習資料(含未能提出證明者)

0分

 

 

 

 

18(含)小時以下

8

 

 

19~36小時

12

 

 

37-72小時

15

 

 

73小時以上

20

 

 

研習時數以政府機關核准及學校核定為限

 

(最高分)

服務成績

指導獎(區級加1分,縣級加2分,全國加3分)

 

 

 

 

 

參加獎(區級加1分,縣級加2分,全國加3分)

 

 

 

獎狀(政府機關發給之證明為限,每1張獎狀加1分)

 

 

(最高五分)

文 章 著 作

以投稿刊登之文張及著作為限,並視其內容酌加1至5分。

5分

 

 

 

 

 

資     歷    積      分      總      分

 

 

 

 

 

報考人簽章

 

 

 

 

審查小組

 

簽章

 

                                                                   年    月    日填報

 

 

附件3      切    結   書           編號:

立切結書人             參加「台北縣98學年度國民中小學原住民族語

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聯合聘任甄選,保證無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條、三十三條暨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之情事。如有不實,除願負全部法律責任外,並同意取消錄取資格;如已聘用,同意無條件解聘,決無異議。

 

            切結人:               (簽名蓋章)

 

        身分證字號:

 

住址:

 

電話:

中華民國九十年   月   日

---------------------------------------------------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三十一條  具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者。

              三、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未消

                  滅者。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五、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六、經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七、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

第三十三條  有痼病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已屆應即退休年齡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

⊙教師法

第十四條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 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者。

二、 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三、 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

四、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五、 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撒銷者。

六、 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

七、 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八、 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